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现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汇总申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办理事项

(一)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具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应当于2023年3月31日前在广西区内向其被投资单位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B表”):

1.2022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的。

上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以及其他内资合伙企业;

(3)合伙、个人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

(4)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5)合伙、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6)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2.2022年度从其在广西区内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3.2022年度在广西区内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4.2022年度对广西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经营取得经营所得的。

5.2022年度在广西区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

(二)年度汇总纳税申报

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纳税人,应当在2023年3月31日前办理汇总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 C表”);汇总纳税申报时,可选择向广西区内的一处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1.2022年度从中国境内两处以上被投资单位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或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的。

2.2022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被投资单位至少有一处在广西区内的。

(三)预缴纳税申报

1.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报送经营所得B表前,应当先完成其在被投资单位中2022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以下简称“经营所得A表”)。

2.纳税人办理年度汇总申报、报送经营所得C表前,应当先完成其在所有被投资单位中2022年度所有应申报季度(月份)的预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A表,以及2022年度应申报的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B表。

3.纳税人2022年度取得经营所得且第四季度(12月份)实行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办理第四季度(12月份)预缴纳税申报、报送经营所得A表时,收入总额应填报累计的全年收入,年中实行过定期定额征收的,全年收入应包含定期定额征收期间收入的合计数,未足额申报收入总额的,应及时办理更正申报。

二、申报办理渠道

(一)申报经营所得 A表和 B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扣缴功能代理申报,以及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为了确保更优质的办税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二)申报经营所得 C表

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自行申报,也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为了确保更优质的办税体验,建议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线上办理。

三、申报咨询渠道

如需咨询,可拨打广西税务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也可通过个人所得税 APP的“我要咨询”功能或自然人电子税务(WEB端)“我要咨询”功能留言。

特此通告。


附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线上办理申报操作手册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1月16日